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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公告 | 2025-07-15 | 點閱數: 14

(一)對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公職人員罷免案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或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罷免案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