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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es - 不分類 | 2020-07-09 | 點閱數: 730

桃園市觀音區育仁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7日桃教資字第1090027691號

二、為導引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學校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本校學生如有事情需要使用電話,可到辦公室借用學校電話撥打,若學生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且行動載具遺失,學生自行負責。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四)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五)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警告三次規勸不聽,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