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