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辦理。 |
二、 | 提醒應注意以下事項: |
(一) | 本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準則規定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 |
(二) | 本準則第7條規定: |
1、 | 第1項: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1) | 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2) | 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
2、 | 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5人至11人,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
3、 | 第3項: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
(1) | 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主席。 |
(2)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 |
(3) | 家長代表。 |
(4) | 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
(5) | 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
(三) | 本準則第17條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四) | 本準則第24條規定,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3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本準則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
(五) | 有關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請詳見本準則第27條至第50條規定辦理,重要事項提醒注意: |
1、 |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3人或5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有關教育部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請詳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網址:https://bully.moe.edu.tw/news/124。 |
2、 | 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處理小組互推委員1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
3、 | 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請依據本準則第38條規定處置。 |
(六) | 本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另本準則第23條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又本準則第21條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
1、 | 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
2、 |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
3、 | 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
4、 | 其他適當措施。 |
三、 | 本案如涉兒少不當對待,請務必依法定時限至「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通報,以維案主權益,並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址:https://csrc.edu.tw/)進行續報。 |
四、 | 本案當事人、關係人若有個案輔導、諮詢與諮商等需求,可向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申請專業人員服務,電話:03-4609199、03-4609195、03-4609198、03-4609399;傳真:03-4606399或電子信箱:tycsgcc18@ms.tyc.eud.tw。 |
五、 | 本案相關表格可至「桃園市教師專業審查會」網站-「生對生霸凌」專區下載(http://163.30.64.12/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f_cat_sn=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