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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不分類 | 2022-03-02 | 點閱數: 226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案相關申請資訊摘錄如下:
(一) 研習主題:各校依規定主題提報計畫,每校核定1場次為限。
(二) 研習時間及地點:111年2月至11月假各申請學校場地或以線上方式辦理。
(三) 研習對象:本市公私立高中、國中小教職員及家長,每場以50人以上為原則,各校可視研習場地開放鄰近學校相關人員參與。
(四) 研習經費:本案補助講師鐘點費、資料費、補充保費及講師交通費。
三、 本案請有意申請之學校於111年3月16日(星期三)前將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核章正本逕寄(送)本局特殊教育科並一併寄至admkatie@ms.tyc.edu.tw彙辦(主旨:校名-申請111年度特教知能研習),經核定後實施。
四、 請各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導師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五、 教師參與之研習倘為跨校研習,由所屬學校本權責核予公(差)假登記;全程參與研習之教師覈實核發研習時數。
六、 本研習結束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請貴校自行辦理敘獎前提報獎狀名單,本局將視辦理成效給予敘獎(額度為辦理半日研習獎勵基準係嘉獎1次2名、獎狀1紙2名。單場研習人數未達100人者,依上開比例遞減)。另請貴校於研習辦理結束1個月內依據本實施計畫規定之經費核銷方式辦理核結(核撥銷),敘獎部分倘涉及校長、人事人員或會計人員敘獎,請以獎懲建議函報局核辦。
七、 檢附旨揭實施計畫、申請範例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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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1001497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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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5100E_1110014974_ATTACH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