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09年11月5日桃教特字第1090094028號函頒桃園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辦理。
二、 本次鑑定安置辦理期程為110年9月至111年1月,事涉學生權益,請貴校確依本計畫規定期程辦理。
三、 心理評量人員施測期間請學校依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計畫規定本權責核實核予所屬心評教師校內個案施測期間課務派代,倘至他校施測則予以公假派代。
四、 本案相關申請表件,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https://special.tyc.edu.tw/)→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國教鑑定→鑑定安置相關表件下載使用。
五、 倘對本案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王昭傑組長、何雅惠老師或李佳音老師(聯絡電話:03-3394572分機827至832)。
六、 檢附本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