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旨揭精進措施簡略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赴陸轉機至第三國亦同。
(二)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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