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公務員非依法令不得兼職之相關規定,請貴機關學校加強宣導,避免同仁因不諳規定而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服務法第24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民意機關領有俸給之文武職公職人員均為服務法適用對象,包含民選行政首長、政務人員、常任人員、聘僱人員、派用人員、兼行政職教師、公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現役軍(士)官(含志願役及義務役),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等。
二、復依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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