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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不分類 | 2017-10-02 | 點閱數: 429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桃園市僑蓮文化藝術基金會106年9月26日(106)僑蓮字第1060926001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
(二)成績標準:
1、一般學生:平均80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60分以上者。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旨揭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含身心障礙學生10名):55名,每名4,000元。
(二)國小(含身心障礙學生10名):112名,每名2,500元。
四、請各校審慎評估推薦學生申請,並於106年10月20日前將
申請資料逕寄(送)本局國中教育科承辦人魏老師收(信封請明僑蓮獎學金申請),各校得推薦一般學生(具低收、中低收或清寒身分者)及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各1名。
五、學生需繳交文件(請依順序裝訂,表件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簽章切結並加蓋學校承辦人職章。)如下:
(一)申請書(請務必填上學校代碼)。
(二)105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成績單(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成績部分必須為百分制】)。
(三)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戶口名簿【留校備查,免寄交本局】。
六、各校應於106年10月20日前至本局網路資料調查系統(http://doc.tyc.edu.tw/govdoc/)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內容)填報。
七、本局將依各校推薦學生成績優異順序核定獲獎助名單,預訂於106年11月前函知各校得獎名單。
八、該基金會將於107年3月舉行頒獎典禮(另函通知),並於會中頒發獎學金。
九、檢附旨揭獎學金實施辦法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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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_實施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