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各級學校107年度以人事費進用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於休息日工作致有加班費需求,得由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支應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06年5月23日府人給字第1060101001號函續辦。 |
二、 | 各校以人事費進用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計有技工、工友及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等,渠等人員倘因於「休息日」工作致有加班費需求,得由107年度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並於108年1月31日前填列「加班費實際支用情形表」函報本局,108年度將視107年度執行情形再行檢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