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446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該署業函文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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