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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不分類 | 2018-03-21 | 點閱數: 492

說明:
一、本局106年8月15日桃教小字第1060061759號函諒達。
二、貴校通過106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07年4月31日前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學生申請表及獎勵清冊(詳如旨揭計畫第肆點及附件),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辦理敘獎(免備文),逾期不予受理。
三、另有關通過本土語言能力初級認證之學生,學校製作獎狀參考內容如下:
(一)客語認證:「○○○學生,參加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二)閩南語認證:「○○○學生,參加教育部106年度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基礎級(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三)原住民族語認證:「○○○學生,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