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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不分類 | 2018-01-04 | 點閱數: 446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6年12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12月15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311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係因應10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及涉訟輔助制度之實際需要,故針對涉訟輔助要件、各機關審查機制、追繳輔助費用及重行申請涉訟輔助期限等規定通盤檢討,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發布令,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法規輯要」專區(http://www.csptc.gov.tw)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三、另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針對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未屆10年與重行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未屆5年者,以及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和告訴人,請貴機關確實轉知,並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