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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res - 不分類 | 2017-10-12 | 點閱數: 42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107862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理人同意者,經縣市鑑輔會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三、特殊教育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無任何法規要求家長陪讀。
四、隨文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107862號函影本供參,相關附件可逕自本局特殊教育科(網址:http://www2.tyc.edu.tw/ses/)公文附件區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