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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es - 不分類 | 2017-12-26 | 點閱數: 47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降調人員陞任評分採計疑義一案,經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60064314號函辦理。
二、為應部分機關反映降調人員曾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資績評分不予採計(即高資不低採)之規定,影響降調人員工作士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9月29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結論如下:
(一)基於陞任評分採計立足點之衡平,各機關降調人員陞任評分採計維持高資不低採原則;惟「原實施高資低採機關」於本案核定發布前之業已降調人員,得經甄審委員會決定,適用原有採計方式(高資低採);本案核定發布後,各機關降調人員一律適用本通案處理原則(高資不低採)。
(二)另為兼顧現職人員士氣及降調人員權益,並縮小降調人員之資績分數落差,同意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職務性質及人才運用考量,降調人員之陞任評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
最多合計5年。至服務年資部分,仍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含前已採計之與擬陞任職務次一序列為同一序列之服務年資亦可併計)。
2、各機關「得」於降調人員任現職一定期間後,始依上開原則溯前採計;至該一定期間由甄審委員會審酌決
定之,惟不得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