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